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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上班玩手机被撤职 不服处罚离职索补偿败诉
3上一篇 2015年03月0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者上班玩手机被撤职 不服处罚离职索补偿败诉

 

    本报讯 (记者赵新强 通讯员张仕进)在严厉的处罚尚未实施的情况下,劳动者黄兰认为用人单位的处罚行为过重,违反了法律规定,遂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结果一裁二审均驳回其诉求。律师提醒:在未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切勿轻易提出离职,否则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难以获得支持。

    上班时间玩手机被处罚

    黄兰于2008年3月21日入职中山市三×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去年2月22日,三×公司作出员工奖惩通知单和通告各一份,载明:因黄兰2014年2月21日上班时间在车间公开用手机播放电影,且未穿防尘服,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撤销其品检组长职务,扣除全勤奖,留厂查看一年。

    “品检工作太枯燥,我承认在工作时间使用了手机,但是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在上班时间用手机播放电影……”黄兰不服,拒绝在奖惩通知单上签名。

    不服处罚离职索补偿败诉

    2014年4月25日,黄兰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6月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决定:驳回黄兰所有诉求。黄兰遂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时,三×公司出示了部门主管的工作日记,证明黄兰上班时间在车间公开用手机播放电影,且未穿防尘服;出示了2013年4月1日公示生效的《员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拒不接受上级批评,态度恶劣的……员工致使公司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须承担直接或间接损失,并给予降职或留厂查看……”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公司依照已经公示生效的《员工管理条例》对黄兰作出了处理,但是未解除与其劳动合同,行为合法。黄兰诉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黄兰诉求。

    “即使可以证明上班时间在车间公开用手机播放电影,且未穿防尘服,但是何以证明我致使公司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至5000元?”黄兰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遭驳回。

律师:劳动者离职需谨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会法援律师胡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三×公司确实没有证据证明黄兰的行为致使公司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至5000元,但是黄兰也无证据证明三×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主动要求离职,要求三×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难以获得支持。除非三×公司主动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或有扣罚工资的行为,才能界定其处罚过重,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胡律师提醒:在未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切勿轻易提出离职,否则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难于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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