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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工伤伤残津贴人均再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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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工伤伤残津贴人均再涨10%
省人社厅:各地要确保在今年5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本报讯 (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粤仁宣)日前,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2015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将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省人社厅要求,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各地要确保在2015年5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据了解,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人员:一是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二是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普遍调整:

    定额涨128元,再加定比5%

    除了每人每月128元的定额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还可再享受5%的定比调整。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特殊倾斜:

    逾75岁年加发1200元

    对今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加发100元,全年共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平均水平的,按该市平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发放。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

    伤残津贴增加10%比例

    根据《通知》,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根据该通知,我省201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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