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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严重违纪员工 举证不能要输官司
3上一篇 2015年05月1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辞退严重违纪员工 举证不能要输官司

■本报记者 许接英 通讯员 钟春连
 

    辞退严重违纪员工 举证不能要输官司

    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随意炒人?不可这么任性。用人单位除规章制度本身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还得充分举证劳动者违章。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两起劳动争议案件,相似的案情,只因用人单位举证程度不同,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案例1

    举证不足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怠工将其辞退被认定违法

    兆某于2003年12月入职华夏公司(化名)担任料房组长,并于2014年5月被公司辞退。同年6月,兆某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索经济补偿金等11万余元。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约5.8万元。

    华夏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诉称,兆某自2014年4月17日起每天考勤后不参加工作,与其他员工一起聊天、玩手机、抽烟。华夏公司认为兆某的行为,属于怠工行为,可视为旷工行为,公司完全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须向兆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为证明自己主张,华夏公司提交视频光盘、员工手册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卢某某、文某某出庭作证。其中员工手册上确实写明员工如果存在借故罢工、怠工或鼓动他人罢工、怠工等行为,企业可予以解雇。但是,这本手册虽然有华夏公司盖的公章,并没有兆某的签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夏公司提交的视频光盘仅为复印件且该视频内容无法反映被拍摄人的身份,其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由劳动者签收。其次,证人卢某某、文某某现仍为华夏公司员工,其与华夏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认定华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兆某已达到其员工手册规定的可以辞退的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华夏公司辞退兆某属违法解除,驳回华夏公司的诉求。

    案例2

    举证充分 员工一年内两次与同事打架被公司开除无须赔偿

    李某某于2006年2月入职升升公司(化名)担任司机,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2014年7月18日,升升公司以李某某与同事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将其打伤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及“处理决定通报”,与李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某某认为升升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升升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17万余元。

    根据升升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显示,员工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有其一者,或者与同事或其他人员发生争执有肢体冲突者,公司将予以开除。此外,升升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还反映,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在工作中与同事张某在工作中发生口角争执,并出手互相推搡,后保安及时赶到制止了打架事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治安调解书则反映李某某与王某某于2014年7月12日18时许,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6000元给王某某作一切医疗等费用。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治安调解书反映李某某在工作场所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且李某某需赔偿王某某6000元应属情节较重。同时升升公司《员工手册》将打架、斗殴等列为可以开除的行为之一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据此认为,升升公司以李某某与他人打架为由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从而驳回了李某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

    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五庭周斌法官指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其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首先要审查用人单位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由劳动者签名确认。其次,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的证据。如上述第二个案例,如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打架的充足证据,而劳动者对其在工作场所中打架的行为不予确认,那么用人单位就需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法院就会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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