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为1元米饭炒厨工 付出6万赔偿代价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仍用工 需支付二倍工资
尘肺病人为“保命”盼恢复劳动关系
下一篇4 2015年06月19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1元米饭炒厨工 付出6万赔偿代价
东莞一公司解雇员工理由被法官认为“太任性”
 

    本报讯 (记者王艳 通讯员曾维亮)刘阿姨在东莞黄江一公司饭堂工作近10年,去年年底的一天,她身体不适未按规定在食堂吃饭,就从食堂打包了两份总价不足1元的米饭回宿舍吃,被公司认定为“盗窃”,遭解雇。双方最终闹到法院,日前法院认定公司解雇违法,需赔偿刘阿姨6.1万元经济赔偿金。

    厨工带米饭回宿舍

    被指“窃取财物” 

    2005年,来自四川的刘阿姨进入东莞黄江某公司任饭堂厨工,2014年12月22日,因为身体不舒服,刘阿姨未能在饭堂就餐,就在饭堂打包了两份米饭准备带到宿舍吃。在公司安保的例行检查时,保安发现所带的食材并没有单位的《物品放行单》,认为属于擅自窃取公司财物。然后,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44条第2款第2项“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报请公司工会委员会后,对刘阿姨作出了解雇处理。

    刘阿姨认为,公司对于员工的处罚分为记过、解雇等级别,自身工作向来勤恳,无任何违章行为,仅以2份米饭为由解雇,明显处罚过重。

    刘阿姨说,她只拿了公司2份米饭,财产价值不足1元,且公司已经将米饭拿回,实际上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害,更不用说是重大损害,公司的解雇行为明显违法。于是,她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法院:厨工当时行为合乎情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一直以来都有扣取刘阿姨的伙食费,在刘阿姨当天生病的情况下,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去吃是合乎情理的,公司以此认定其构成盗窃公司财物并不适当,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雇,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1万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公司有权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解雇员工,但解雇理由也不能太任性。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离不开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在管理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也应该多一点人性化的考虑,把握好一个度。公司以此种牵强的理由解雇员工,会极大地损伤员工的积极性,影响公司的形象。公司在做出此类决定的时候,也需要考虑这一潜在的成本。

 
下一篇4  
 
   
   
   

南方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