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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仍用工 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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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06月19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会律师团在行动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仍用工 需支付二倍工资

 

    行动人

    法援律师:薛莹荣(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

    记者:许接英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8年6月入职某公司任保安队长,当年10月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之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于2010年7月以回家为由主动提出辞职,1个月后李某办理离职手续离开。随后李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支持李某的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继续履行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无需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某公司违背了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因此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

    实际上,关于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法律后果,会因为时间长度不同而致结果有质的变化。法律仅支持自应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的期限,支付二倍工资。如超过一年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则法律视双方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一旦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既可以请求一年内二倍工资差额,又可以请求确认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必须在仲裁时效期间,否则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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