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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设“陷阱” 小心输官司
如何处理因企业搬迁引发的劳资纠纷?
约定服务期却不提供培训 用人单位告离职员工败诉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09月2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会律师团在行动
如何处理因企业搬迁引发的劳资纠纷?

 

行动人

法援律师:朱雁 彭莉(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

记者:许接英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A区科技产业园签订的租赁合同即将期满,2012年6月,该公司通知员工将搬迁至B区,对愿意随厂迁至B区新厂上班的员工给予2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但对于不去新厂上班的员工,公司只愿意按其工作年限乘以其月平均工资的20%为标准进行补偿。通知公布后,部分员工因此不满而聚集停工,要求该公司依法给予补偿、补缴社保等。由于该公司拒绝与诉求员工协商,劳资双方矛盾一度激化。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迁厂是否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该公司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本次迁厂属于广州市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并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于法不需给予员工任何补偿金,只能从稳定的角度出发给予员工20%的补偿。

    员工则认为,公司的旧址与新址虽然同属广州市,但相距约80公里,给员工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该种情形的迁厂应当属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公司应依法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工会行动

    事件发生后,当地工会和人社等有关部门迅速介入。其中,广州市海珠区总工会指导员工依法召开职代会推选员工代表,采取分批召开员工座谈会、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收集意见为员工提供帮助,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和对策。员工依靠工会,以理性平和的方式与公司开展协商。

    经多方共同努力,公司作出承诺:不对停工的员工采取强硬措施及秋后算账的处理方式,不对企业工会主席、委员进行打击报复。最终,劳资双方经协商就不愿随厂搬迁的员工安置补偿方案达成了一致,大部分员工回到了工作岗位,并获得了企业奖励;员工提出的有关社保等问题也一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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