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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设“陷阱” 小心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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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服务期却不提供培训 用人单位告离职员工败诉
3上一篇 2015年09月2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约定服务期却不提供培训 用人单位告离职员工败诉

 

    本报讯 (记者许接英)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签服务期限协议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个可以有。但若用人单位只是想以高额的违约金约束住员工,却不实际履行协议,这个还真不行。

    入职时签“服务协议”

    现年24岁的张永胜于去年8月入职东莞市汇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公司”),担任生产部组长。入职时,张永胜在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汇美公司为张永胜提供工作培训,但他必须在汇美公司连续服务两年,否则,需“自愿赔偿给甲方(汇美公司)人民币5万元,以作为甲方的培训和经济损失”。

    今年3月31日,工作不到9个月的张永胜因故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未获批准,公司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他继续工作。但张永胜去意已决,半个月后离开了公司。公司则扣下了张永胜3月和4月的工资作为他违反当初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

    离职后双方互相追责

    张永胜随即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汇美公司退还被克扣的工资4549元。得知张永胜申请劳动仲裁,声称张永胜违反了双方约定,理应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5万元,但考虑到张永胜是打工者,公司当初只扣款几千元小以“惩戒”,没想到张不满足。为此,汇美公司向仲裁院申请,要求张永胜按约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

    仲裁院:

    没培训,“服务协议”无效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都确认了协议的真实性,但张永胜在汇美公司工作期间,汇美公司并未派其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参加专业技能培训,也未能举证证明对培训过程所耗费的培训费金额。汇美公司申请张永胜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要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遂驳回其诉求。接着,仲裁院又裁定,汇美公司向张永胜退还3月、4月工资。

    据记者了解,张永胜近期已收到了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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