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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贴要沉睡到何年?
“孝顺金”是企业代员工尽孝的人性之举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0月16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夜班津贴要沉睡到何年?

 

    不少网友不无诧异地表示:“夜班还有津贴?”夜班是应该有津贴。因按照相关规定,诸如延长工作时间的中班、夜班,以及在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工作,职工都应获得津贴。如某地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事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3.4元。从事夜间连续工作12小时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4.4元。

    就是这样的明文规定,很多本身正在上着夜班的网友却表示“从未听说”,可见,夜班津贴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多地职工的夜班津贴多年没变,更可见,它实际上已经处于企业用人管理、劳动权益维护的“真空”地带。夜班津贴的调整幅度,应以满足劳动者在夜班时补充基本能量需要为标准,相当于夜宵标准。每天三四元,又如何满足职工上夜班时补充基本能量的需要?

    更不可思议的是,十几二十年前,职工上一天夜班可得4.4元津贴;十几二十年后,夜班津贴竟然还是4.4元,保持着原地踏步的姿势,甚至原地踏步都算不上,因为现在的货币价值,已根本无法等同于十几二十年前。何况,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已从十几二十年前的两三元涨到了如今的一两千元。难道夜班津贴,不该随着最低工资标准、随着居民生活的物价指数而同步上调?夜班津贴仅4.4元,买碗面都不够啊。

    需强调的是,“蚊子再小也是肉”,夜班津贴数目虽小,也关系到一线岗位职工的收入增长。数年没变的夜班津贴,其补偿作用越来越小,几近于无,会损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会成为阻碍职工劳动幸福指数提升、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有关部门应将夜班津贴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联动调整,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是根据物价水平作出的动态调整,以保障职工们的合法权益。

    有一种情形也必须厘清:加班费不等同于夜班津贴。夜班津贴,乃针对上班发生在夜里所作的补偿或增益,与在夜里上班是否为加班无必然联系;即使夜里上班算作加班,用人单位在发放加班工资的同时,也必须执行夜班津贴发放制度。劳动者要当心被用人单位忽悠。

    (详细报道见第10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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