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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人被辞 赢官司也难返原岗
企业调岗降薪逼员工自离
员工质疑企业隐瞒致其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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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人被辞 赢官司也难返原岗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可以 律师:关键看受伤后是否适合原岗位工作
 

■何明辉     蓝娟/摄

    本报讯 (见习记者蓝娟)一农民工工伤后,经调整岗位工作约5个月后,被解除劳动合同。虽经二审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历时1年后,该农民工仍未如愿回到原工作岗位。

    工伤后上班“违纪”遭解雇

    来自湖南的何明辉,于2010年8月31日入职广州市番禺创信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公司”)。2010年11月25日9时10分,何明辉在清理利拿机内的余料时,被利拿机压伤左手。2011年9月13日,何明辉的伤情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同年11月1日,何明辉回创信公司上班,工作岗位调整为倒废料员。

    2012年4月10日,何明辉在倒废料途中,因手推车轮子被垃圾缠绕,故前往途经橡胶二厂寻找工具弄掉垃圾,以便继续工作。当日,创信公司以何明辉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违反公司职工奖惩制度为由,将何明辉辞退。

    打官司终恢复劳动关系

    2012年8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何明辉途经橡胶二厂寻找工具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也并未超出公司正常、合理的工作区域,创信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因创信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该委遂裁决创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并未裁决是否恢复劳动关系。

    2013年1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仍判决确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并未判决是否恢复劳动关系。

    2013年7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创信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判决2013年7月10日起创信公司与何明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恢复劳动关系为何困难重重

    “恢复劳动关系官司就打了近1年,本以为我可以安心工作了,可没想到公司却挖空心思地阻挠我工作,我又不得不再次走上维权路。”何明辉对记者说道。

    经2015年3月26日的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编辑注:创信公司原属番禺区榄核镇。2012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的榄核镇划归南沙区管辖)和同年9月19日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恢复应在原岗位恢复,但何明辉与创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原来仅有一名倒废料的工作岗位已经安排给其他人员,致使在原岗位继续履行已不具备条件。自2013年9月5日起,何明辉与创信公司在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过程中,因薪酬及工作内容的原因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结合2014年5月14日创信公司向何明辉发出催促回厂报到上岗工作告知函,何明辉回厂被拒绝进入以及何明辉多次报警的事实,视该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

    2015年10月14日,创信公司副经理徐启英在电话中对记者说,服从2014年3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二审判决的裁定,即为何明辉提供了在厂内登记来访人员或者捡拾垃圾工作,月薪1895元,加班费另算。

    律师:用人单位有就业歧视之嫌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关键要看受伤工人是否适合原岗位工作。此案中,何明辉受工伤后在原工作岗位倒废料工作约5个月,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何明辉适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已经安排给其他人员,致使何明辉在原岗位继续履行已不具备条件为由,从而进行调岗,用人单位有就业歧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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