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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人被辞 赢官司也难返原岗
企业调岗降薪逼员工自离
员工质疑企业隐瞒致其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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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伤残鉴定结果时已过复查期
员工质疑企业隐瞒致其权益受损

 

    本报讯 (记者周昊)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由于未及时提起复议,导致工伤员工权益受损。于是,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员工称对鉴定“不知情”,用人单位则称“材料是其本人提供”。

    工伤员工:伤残鉴定自己毫不知情

    老家在广西崇左的卢旭坚先生于2013年7月随老乡一起来穗务工,同年8月入职广州市绿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鸣公司”)任装卸工。2013年9月16日,卢先生在公司仓库装车时不慎踩滑从车厢上摔至地面,导致全身多处受伤,卢先生随后被厂方送往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卢先生左手多处骨折,右脚及头部也都有受伤。受伤后的卢先生离开岗位,先后在广州康复中心及家中休养。

    2014年7月,卢先生接到通知返回绿鸣公司继续工作。返工第一天卢先生提出了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但企业管理人员却告知卢先生“认定已经做了”,这个答复令卢先生感到非常意外。随后,企业分别拿出了卢先生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卢先生看到鉴定书上写明自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工伤认定决定书》出具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卢先生告诉记者,根本不知道企业是何时为自己申请的工伤,而对于鉴定书中九级的鉴定结论,卢先生认为自己全身多处骨折,至今左手仍无法环握。

    随后,卢先生带着这伤残鉴定书向广州市番禺区人社局咨询能否重新认定。工作人员告诉卢先生,鉴定书都有注明不服认定申请复查的时间期限,如今已经过了复查期,不能重新申请鉴定。因此,卢先生认为是公司的隐瞒导致自己错过了复查申请的时效。

    用人单位:“鉴定材料是其本人提交”

    记者随后致电绿鸣公司,当初为卢先生办理相关手续的梁女士告诉记者,卢先生受伤后公司立即安排了治疗并支付了全部的治疗及休养费用,公司也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为卢旭坚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梁女士说,卢旭坚的相关认定需要的资料都为他本人提供并签字,公司也有相关的留底,并未隐瞒。

    2015年8月5日,卢先生被绿鸣公司辞退。8月14日,双方经协商后签署了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绿鸣公司一次性补偿卢先生各项费用共计72000余元。

    律师:公司应及时告知员工鉴定结论

    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友华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受伤三十天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但鉴定结果应及时告知对方,若因为超期而导致无法复查致员工权益受损,企业应承担相关责任。本案中绿鸣公司称办理鉴定的相关资料为卢旭坚本人提交且有留底签名,故若因超期无法复查致卢旭坚权益受损,则可能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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