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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李先生
发送时间:2016年1月10日
■信箱内容
我于2014年6月到广东省一家大型企业工作,和公司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份,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我被选为非专职的工会委员,任期三年,即从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2015年11月下旬,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上说因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但我没想到这个月出来的裁员名单上竟然有我。我不想离职,听说公司裁掉任期内的非专职工会委员是不合法的,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专家回复
广东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周驷耕表示,《工会法》对工会委员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权利做了专门的规定,即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用人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会法》亦明确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
根据这位职工的情况,该工会委员任期尚未届满,并且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因为经营不善需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和员工妥善协商,如果员工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强行解雇员工,则是违法的。该员工可以通过企业工会表示不同意见,也可以通过劳动行政仲裁或司法诉讼解决。希望该企业与员工妥善协商、争取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