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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实施后,养老待遇怎么发?
《实施办法》核心内容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01月1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实施办法》实施后,养老待遇怎么发?

 

    ●“新人”

   《实施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待遇: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 

    《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

    待遇: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新方案待遇计发标准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保底:《实施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限高: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老人”

    《实施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

    待遇:《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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