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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千元工资纠纷入室盗窃泄愤
3上一篇 2016年03月29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千元工资纠纷入室盗窃泄愤
阳江男获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报讯 因工资纠纷,竟潜入企业室内盗窃泄愤。近日,阳江市阳东区法院依法宣判了这宗入室盗窃案件,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2年10月份入狱7年,2008年1月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1月刑满释放。  

    之后,被告人何某某本本分分在外打工,后辗转到某公司担任管理一职。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认为某公司少发了其1000多元工资,与老板交涉未果,一怒之下辞职不干,但心里窝着一团火,想起某公司的办公室没有上锁的习惯,遂产生盗窃某公司的财物以补偿自己的工资损失达泄愤之念头。

    2015年5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何某某依仗自己熟悉公司的工作环境,通过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某公司的办公楼,先潜入总经理办公室盗窃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三台酷派手机和一个排插插座,再到财务室盗窃了一双女高跟皮鞋、一台杂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风扇。 

    其后,被告人何某某到恩平联系一个花名叫“水鬼”的男子(身份不明,在逃)帮其销赃盗窃得来的三台手机及两台笔记本电脑,其从中分得赃款125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8048元。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一次,财物价值80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云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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