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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660余万工程款后逃匿
因千元工资纠纷入室盗窃泄愤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03月29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领取660余万工程款后逃匿
惠州包工头获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报讯 包工头罗标(化名)承包了惠州大亚湾西区一小区三栋商品房的装修工程,雇佣了近20人从事装修工作。但领取660余万元工程款后,罗标一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50余万元并逃匿。日前,大亚湾区法院判处罗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月18日,某公司承包了大亚湾区西区一小区工程并设立工程项目经理部。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罗标向该公司项目经理部承包了项目中的11栋、12栋、13栋的装修工程。截至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罗标按照合同约定向该公司项目经理部领取工程款661.1万元,足够其向工人支付工资,但他一直拒不支付杨明等近20人的劳动报酬共计504744元并逃匿。2014年9月10日至23日间,被告人罗标雇佣的工人陆续向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其拖欠工资。2014年9月23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罗标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罗标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罗标没有按照决定书的要求执行并继续逃匿。

    2015年1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标抓获归案。总承包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向工人垫付了工资。

    大亚湾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罗标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罗标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对罗标仍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卢思莹 黄春艳 彭佳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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