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李世寅)偷拿手机竟是为了检测保安何时起床?中山一名员工在偷拿保安手机时被监控拍下,面对质疑,他给出了这样的理由。用人单位认为,此起意外事件最终导致了员工的自行离职,但员工却并不这么认为。
员工:
公司未参保被迫离职
2010年3月,赵某入职中山横栏镇某科技公司,任注塑工。赵某称,在职期间,曾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拒不履行。
据赵某反映,去年6月10日,公司无故要求他停工,因此,自次日起他就再未到公司上班。6月19日,赵某通过快递方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关系。
同年7月,赵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后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赵某被拖欠工资6200元,驳回其经济补偿金诉求。赵某不服,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
员工系偷拿手机被发现后自离
面对赵某的指控,公司在法庭上给出了另一种说法。
公司称,赵某实际上属于自动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也无法律依据,理由有二。
一是赵某2015年5月30日在公司保安室私拿他人手机被监控拍到发现后,自知无面目再在公司工作,遂于当年6月11日自行离职。二,由于赵某离职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公司其后两次发公告要求赵某回来上班,但赵某不予理睬,间接造成了自己的自动离职。
公司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视频光盘拟予证实,经查,视频光盘反映赵某有偷拿他人手机的行为。
赵某对视频光盘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认曾拿过保安的手机,但称其并非偷手机,当时是觉得保安不负责任,想检测保安何时起床。
判决:
员工属自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院采信了某科技公司的主张,认定赵某已于2015年6月11日因自行离职解除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至于赵某又于2015年6月19日书面通知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鉴于同一劳动关系无法两次解除,因此赵某的解除通知对某科技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赵某与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赵某该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支付赵某2015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62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