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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打毒启示录
涉嫌侵害 “国货”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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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打毒启示录
广东高院发布典型毒品犯罪案
■全媒体记者 许接英 通讯员 潘玲娜 胡静
 

    近日,广东省禁毒办披露,今年1-5月,广东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9277件11526人,同比分别下降15.69%和11.68%,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广东高院当天还发布了典型案例。

    案例1 家中制毒荔枝园藏毒终获极刑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初,被告人蔡谦购置制毒工具和原材料,在与同案被告人张美芹共同居住的陆丰市甲西镇家中独自制毒。蔡谦、张美芹将制造出的冰毒藏匿在家中。2013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蔡谦家中将蔡谦、张美芹抓获,并在其住宅西北侧的荔枝园内缴获毒品冰毒16袋,净重共计15132.2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58g/100g)、可疑液体一罐,毛重16.7千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制毒工具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谦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其制造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美芹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谦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美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蔡谦被依法执行死刑。

    【启示】

    在对“12·29”系列案的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毒枭以及制贩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 教唆未成年人吸毒 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孔桂芳(时年17岁)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红桂坊”酒店一客房中吸食冰毒时,向16岁的女孩黄某兰宣扬吸食毒品感觉很爽又不容易上瘾,怂恿、教唆黄某兰与其一起以“溜冰”的方式吸食冰毒,致黄某兰染上吸毒恶习。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桂芳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孔桂芳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孔桂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经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15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启示】

    近年来,青少年吸毒问题日益突出,一些青少年因为交友不慎,加上对毒品的危害懵懂无知,在所谓“朋友”的诱骗、鼓动下沾染上毒品,结果把自己送入了万丈深渊。

    案例3 吸食毒品后杀死亲母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龙伟升在位于广东省德庆县家中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殴打其母亲李某英(被害人,殁年75岁),致李某英颅脑损伤死亡。期间,龙伟升还将李某英的脑组织挖出来放在家中神台上供奉。当天下午,龙伟升在其家附近遇见同村村民王某英(被害人,女,殁年75岁),认为王某英要毒害自己,又殴打王某英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龙伟升发现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制止后,即逃回自家房屋躲藏,随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伟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龙伟升吸食毒品致产生幻觉后持械杀人,致二人死亡,还将被害人李某英的脑组织挖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案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龙伟升被依法执行死刑。

    【启示】

    近年来毒品的次生危害有加剧之势,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虽然部分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与其精神障碍性症状有关,但因吸毒系自陷性行为,故应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此类“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亦要加强,应判重刑的要坚决重判。

    案例4 陈俊良利用微信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俊良经手机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后,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夏湾凯宏酒店以人民币500元(含车费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伟霞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俊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陈俊良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亦应当计入贩卖数量。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人吸食毒品,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启示】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利用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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