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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打毒启示录
涉嫌侵害 “国货”注册商标专用权
3上一篇 2016年07月0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涉嫌侵害 “国货”注册商标专用权
洋品牌被判赔500万元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潘玲娜)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判令新百伦公司、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分别赔偿周乐伦500万元和5000元;新百伦公司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洋品牌、本土品牌有关“新百伦”二审判决尘埃落定。

    进驻国内市场被起诉

    一审判赔9800万 

    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百伦”商标诞生。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

    2013年7月15日,周乐伦以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98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伦”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遂判决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

    品牌市场争夺

    需过知识产权关

    二审确认侵权

    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难以将周乐伦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从新百伦公司提供的、其委托第三方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可以看出,新百伦公司在被诉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直接利益最少在145万元以上,明显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因此,本案应根据周乐伦的请求并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综合全案证据,广东高院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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