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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怒索精神抚慰金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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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婚内“出轨”骗原配收养私生女5年,离婚后速与情人成家
原配怒索精神抚慰金胜诉

 

    20多年前,张女士与李先生结为夫妻,育有一女。约10年前,李先生的母亲抱回家一名新生女婴,要求儿子儿媳对其收养并视为己出。张女士尽心尽责抚养“养女”5年,与丈夫离婚后才发现“养女”竟是丈夫婚内出轨的私生女,而且丈夫借故离婚后旋即与情人结婚另组新家。知道真相后的张女士怒告前夫,索赔15万元。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原告张女士的部分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抚养费1.71万元。

    案情

    夫妻抚养“养女”5年后离婚

    分别在广州花都和清远打工的张女士与李先生于199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张女士生育了女儿李萍(化名)。2008年,李先生的母亲突然带来一名刚出生的女婴,称是一名互不认识的女子未婚先孕生下来的孩子,该名女子拒绝抚养孩子,李先生的母亲获悉后就将孩子收养回来,并要求张女士与李先生把她当成自己的女儿抚养。张女士因自己想生二胎(当地政策允许)当场予以拒绝。但李先生及其母亲则极力劝说张女士,主张先收养了孩子再说。无奈之下,张女士唯有把小孩留下当作亲生女儿抚养,并取名为李英(化名)。 

    在此期间,张女士一直不知道李英真正的出身来历。2011年,张女士准备生第二胎,但是李先生居然瞒着张女士拿走张女士之前为生二胎已办好的准生证为李英上了户口,导致张女士无法生育第二胎。而且当她要求李先生把李英的名字更改成李芬时,李先生不予理睬。这时候,张女士感觉李先生及其母亲有事情瞒着自己,而且很多事情都不与她商量,没有把她当家里人看待,甚至很多时候都不尊重她。之后,李先生更是经常无理取闹,挑起矛盾与她吵架,于是张女士和李先生最终在2013年办理离婚登记,结束了夫妻关系。

    起诉

    前夫欺瞒“养女”真相伤害感情

    在偶然的机会下,张女士获悉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一名女同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生下了一名女婴,后来证实该女婴就是李先生母亲抱回家的“养女”李英。该女同事曾和一名男子结婚并生育有另一名小孩。在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该女同事也随即与自己的丈夫离婚,并迅速与李先生结婚,重新组建了家庭。

    张女士得知真相后认为,李先生及该女同事的行为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李先生不忠于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孩子。更恶劣的是,李先生还伙同其家人欺骗张女士抚养李英长达5年之久。在这5年期间,张女士用于李英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超过10万元。在和李先生离婚时,张女士考虑到要给自己的亲生女儿李萍一个保障,把所有房产都分割给了李先生,李先生也承诺将来会将房子划归李萍所有。但李先生之前的行为使她有理由相信李先生根本不可能实现双方当初财产分割的目的。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张女士,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张女士一纸诉状怒告前夫,求法庭还她一个公道。

    判决

    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与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李英,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李先生对张女士隐瞒该事实,导致张女士误对李英进行了抚养。依常情常理而言,假如张女士明知该事实,则很可能不会自愿收养李英。李先生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张女士的人格权,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使其遭受了抚养费的损失。因此,李先生应对张女士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官酌定判决被告李先生向原告张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抚养费1.71万元。

    说法

    对婚姻不忠实难以容忍

    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使夫妻间产生矛盾,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官指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这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还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无过错一方发现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汪棹桴 梁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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