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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散”型劳动关系权益维护不能“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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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7年05月1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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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散”型劳动关系权益维护不能“松散”

 

    5年前,贵州毕节市金沙县源村43岁的乡村医生陈胜琴在上班时间倒在了工作19年之久的村卫生所里。陈胜琴是否是乡卫生院的员工,是否能享受工亡待遇,5年来,她的丈夫和当地政府为此陷入了“拉锯战”。近些年来,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一直是社会的难点热点问题。在农村,像乡村医生这样“松散”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有代课老师、农技站工作人员等,他们到底是“谁的员工”,他们的社会保障“属工还是属农”?事实上,在城市,“松散”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越来越多见,网约车司机,网约厨师……他们似乎是互联网平台的员工,但是平台又认为与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5月9日《工人日报》)

    法治社会里,每一个合法的劳动关系,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松散”型劳动关系权益维护不能“松散”的治本之策,正在于法律法规不断与时俱进的完善。以网约工为例,其“身份”不明朗,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劳动者,这就需要相关法律给予及时“定位”,以跟上互联网发展的潮流。

    同时,也需要劳资双方多一些法律意识。无论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更或者直接义务付出等等,都应该提前想到这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出现纠纷后如何维权,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执法监管部门面对这些“新就业”模式,也不能置身事外,还须多些主动作为,积极纾解其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从国家层面,在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可以说,这不仅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更是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因此,“松散”型劳动关系以及“松散”型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着财富,就不应该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他们的权益维护不能也不应该“松散”,或者“被边缘化”。在着力解决好代课教师、乡村医生、农技站人员等这些遗留问题的同时,更不应忽视了网络新职业的权益维护,更不能让其“步后尘”,如此,每个劳动者才会心里踏实。(杨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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