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东莞茶山法庭公开审理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某制衣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在茶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东莞某制衣公司没有为该公司员工李女士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认为李女士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已获得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应再追究制衣公司的法律责任,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李女士工伤待遇等费用共计8.8万余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合意,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制衣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7万元给李女士。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表示,李女士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属“工伤”,虽然此次所遭受的损失已获得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人的赔偿与工伤待遇并不冲突,公司未为李女士购买工伤保险,理应向李女士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陈斯说:“劳动者碰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另外,厂方也要及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员工出了工伤,就得由厂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吴玉莹 陈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