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梅州兴宁市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市某砖厂老板修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修某在兴宁市开始经营某砖厂。2016年6月,因砖厂经营不善亏损,无力支付债务及工人工资,修某悄然消失,拖欠了30多名工人30多万元的工资。
2017年1月,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砖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砖厂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修某一直逃避在外。直至今年2月,“跑路”半年多的修某才到兴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之后该砖厂支付了所欠工人工资30多万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修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黄胜波 黄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