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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被扣30元 辞职获3万补偿金
年底前被辞退 劳动者提“双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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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被扣30元 辞职获3万补偿金
法院:公司扣罚无法律依据
 

    本报讯 深圳一公司定下相关“制度”,对迟到早退的员工进行罚款。被罚员工以公司克扣工资属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从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到,该公司实际上多扣了员工15元工资,最终付出了3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

    一个月迟到三次被扣30元

    稳×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之内者,予以警告,罚款5元。公司“规章制度”第10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

    2014年7月,公司以其员工彭×洪迟到3次为由,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扣款30元的处罚。

    彭×洪随后以公司克扣工资属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案件历经了仲裁、一审、二审。

    法院:

    公司扣罚员工30元无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公司因彭×洪2014年7月迟到3次,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扣款30元的处罚。工资条上虽将扣款30元写为罚款,但根据处理的依据等事实,应认定为扣减工资。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的规定,公司因彭×洪2014年7月迟到3次的最高扣款应为20元,但仲裁认定公司因彭×洪2014年7月迟到3次的扣款为15元后,公司并未向法院提出起诉,应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深圳中院依法确认公司因彭×洪2014年7月迟到3次的扣款为15元。

    公司对彭某洪扣款30元无法律依据,彭某洪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根据彭×洪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6.2元(3577.2元/月×8.5个月)认定正确,深圳中院予以维持。

    最后,深圳中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6.2元、返还2014年7月扣款15元。(温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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