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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被扣30元 辞职获3万补偿金
年底前被辞退 劳动者提“双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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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被辞退 劳动者提“双薪”诉讼
法院:系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公司须支付
 

    本报讯 劳动者年底前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其能不能享受原公司规定的“年终双薪”呢?在王某红与李×记公司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红未能领取年终双薪的原因是李×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原审判决李×记公司向王某红支付2014年年终双薪,并无不当。

    销售代表年底前被辞退

    公司被判违法

    2008年10月3日,王某红入职李×记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双方曾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008年11月3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华南区销售部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深圳、基本工资2200元/月;2011年12月20日双方续签了上述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华南区零售代表、工作地点深圳、基本工资2884元/月。据李×记公司《员工手册》(王某红已签收)第四章薪金制度,显示“十三薪与12月份基本工资一同发放,员工个人承担相应的所得税”、“只有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方有资格享受十三薪;年中入职且符合前述十三薪发放条件的员工,其当年度的十三薪根据其加入公司的日期按比例折算”。

    2014年12月15日,李×记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红的劳动关系。

    2014年12月22日,王某红以李×记公司、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两公司连带支付经济赔偿金49299元。该委于2015年2月5日作出裁决:李×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929.14元,并驳回王某红的其余请求。

    李×记公司不服,先后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均认定李×记公司应支付王某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929.14元。

    销售代表再提“双薪”诉讼

    法院认定合理合法

    2015年10月14日,王某红再以李×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2015年12月5日作出裁决:李×记公司支付2014年年终双薪2992元;准许王某红撤回要求李×记公司支付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交通补贴3600元的请求;驳回王某红的其余请求。上述裁决书之相关案情部分显示“双方认可十三薪的计算基数为当年度基本工资,申请人提交了一份2014年12月份的工资单证明其基本工资为3129元,被申请人不确认申请人的基本工资数额”。

    李×记公司在原审诉称,王某红两次仲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王某红已经离职不符合领取年终双薪的条件,故请求法院判令李×记公司无需支付年终双薪2992元。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员工手册》规定“只有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方有资格享受十三薪”,但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过错完全在于公司,即员工系想12月下旬仍在职而不能,而据民法原理,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故原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十三薪;基本工资2884元/月是2011年12月时的基本工资,而公司未能举证到2014年基本工资仍为2884元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采纳王某红之主张并认定计算基数为3192元/月、十三薪则为2992元(3129元÷365天×249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李×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红2014年年终双薪2992元。

    判后,李×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红未能领取年终双薪的原因是李×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原审判决李×记公司向王某红支付2014年年终双薪,并无不当。

    (青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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