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午休时间,从车间去洗手间途中不慎摔倒致使左股骨受伤,算不算工伤?佛山顺德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行政诉讼的判决书。因为认为南海区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不合理,佛山华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不过,对这起极为特殊的工伤,顺德法院支持了人社部门的意见,即符合“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缘起:
如厕途中摔倒被认定工伤
南海区人社局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佛南人社工〔2016〕13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查明李某在2015年2月27日12时15分左右,在公司吃完午饭,穿好工服回车间操作打蛋机打馅料。12时40分左右,从车间去厕所,行至公司更衣室门口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左股骨受伤,事后送佛山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GardenⅡ型)。南海区人社局认为,李某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对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李某所在佛山华某公司表示不服,向南海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6年7月7日,南海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南海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由于佛山五区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在顺德管辖,为此,佛山华某公司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南海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及南海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公司:
无实质证明员工受伤与工作有关
佛山华某公司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在审理和决定工伤的事宜,应有当事人、地点、时间、证明人、事情经过等有效证据。同时,李某的意外伤地点、时间与(车间更衣)工作前或预备性工作地段无关联,故第三人所陈述的应不予采信。
该公司提出,李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当时距离上班时间还有30分钟左右。
华某公司认为,李某12时30分左右是在更衣室门外边往饭堂方向行走时不慎摔倒,是属于意外伤,并非在工场内行至更衣室门口摔倒,且2015年2月27日属于春节期间,该部门无需提前上班。
因此,华某公司认为该起工伤认定不合理,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部门:
更衣室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
南海区人社局在答辩时提到,经其补充调查确认,李某是原告的员工,2015年2月27日12时15分左右在公司吃完午饭后,回车间上班,其要操作打蛋机打馅料。12时40分左右从车间去厕所途中,行至公司更衣室门口踩滑摔倒地上,致使左股骨受伤。
人社部门提到,李某陈述其事发时在公司车间准备打第二桶馅料前上厕所,行至公司更衣室门口准备入更衣室换衣服时不慎摔倒在地,且其受伤害时间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因此,南海区人社局认为佛山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结果:
属工伤 法院驳回华某公司请求
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李某受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从而应否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根据李某陈述及证人庞某等的证言,可证实2015年2月27日下午李某的上班时间为13时,而李某于当日12时40分左右在公司更衣室门口摔倒受伤。李某述称事发时其在公司车间准备打第二桶馅料前上厕所,行至公司更衣室门口准备入更衣室换衣服时不慎摔倒在地,其在摔倒时穿着工作服。而证人庞某反映公司规定各部门人员入车间要穿工作服、出车间要换衣服。
最终,顺德区法院认为李某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