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劳动 上一版  下一版
午休更衣室前摔倒,工伤!
在职体检不能替代职业健康检查
3上一篇 2017年12月1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职体检不能替代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仲裁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离岗前没做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
 

    本报讯 “公司不续签合同了,怎么安置我?我要求做离职体检。”“半年前公司不是组织过体检吗?你跟公司较这个劲干嘛?”面对员工赵某提出的要求,某冶炼公司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十分不屑。赵某因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定,公司未为离职员工安排体检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赵某是该公司的一名炉前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打算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在刘经理代表公司向赵某宣布决定和经济补偿事宜时,赵某提出,自己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职业病风险,要求公司为其做离职健康体检,否则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刘经理却认为,公司在半年前组织过全体员工的福利体检,已经没有必要再为他安排离职健康体检了。双方相持不下。

    最终,公司单方终止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没有为其做离职健康体检,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在案件仲裁过程中,公司一再强调,公司已经安排过健康体检,赵某是强词夺理。但仲裁员则认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在半年前组织的福利体检显然距劳动合同期满的日期已超过90日,不能视为赵某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由公司为赵某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再根据体检情况决定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柳姗姗)

 
3上一篇  
 
   
   
   

南方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