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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 公司未缴保费赔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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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1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 公司未缴保费赔巨款
法院判决:单位须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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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省钱,某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想到祸事就找上门了,该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梅州平远法院日前判决该公司赔偿员工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及各项补助金等共计36万余元。为了省保险费反而赔了一笔巨款,该公司可谓得不偿失。

    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

    2015年10月9日12时15分,梅州市某生态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何某某乘坐其丈夫驾驶的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凌某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相撞,何某某受伤倒地。因伤情严重,何某某先后被送往平远县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佛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6年1月18日,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某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经平远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梅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何某某所受工伤为五级伤残。

    2017年6月8日,平远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何某某与其所在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何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用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467072.37元。

    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于2017年6月20日向平远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何某某的受伤属于交通事故,且根据《入厂合约》约定的内容,公司与何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为劳务关系,再者,何某某受伤时间不是其正常上班时间,故不属于工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向何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467072.37元。

    法院判决公司须赔偿36万

    平远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入职原告公司,为普通生产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何某某购买社会保险,但经平远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裁定,何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何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受伤,经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和平远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其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五级,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按规定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公司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因何某某在起诉凌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亦请求了医疗费,与本案请求存在重叠,故将凌某已支付的10万元医疗费给予抵除,公司仍需赔偿医疗费145321.87元。

    根据上述事实,平远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何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67072.37元。

    原告不服,上诉至梅州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义涛 刘翠红)

    提醒

    用人单位 应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其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城市间往返的交通和食宿费用、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7项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该笔费用只能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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