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舆情观察 上一版  下一版
车展商家卷款跑路 主办方拒绝担责
先体检再面试折腾应聘者
“老赖”手机靓号被拍卖 成交价超10万元
下一篇4 2018年03月28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展商家卷款跑路 主办方拒绝担责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景余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景余 通讯员粤消宣)在车展下单买了车,商家居然卷款跑路。对此,消委会表示,参展商卷款跑路,主办方也应担责。

    去年11月5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珠海公司”)、太平洋汽车网、卡盟网三个单位联合举办的车展在珠海举行,黄先生购票入场。在现场销售人员的推荐下,黄先生最后决定购买展销商优车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车酷公司”)销售的汽车,当天即与优车酷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5000元定金,优车酷公司员工当场开具定金票据。11月7日,优车酷公司员工致电黄先生,要求其支付首付后再订车,隔日黄先生前往该公司门店支付订车首付款4万元,双方约定12月18日提车。

    约定期满后,优车酷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车,之后更直接拒接黄先生电话。随后黄先生前往优车酷公司,发现该公司门店已转让他人,公司负责人卷款潜逃。黄先生随即向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南溪派出所报案。同时,黄先生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他认为车展主办方中国人保珠海公司、太平洋汽车网、卡盟网三个单位审核不严,放任优车酷进场销售,继而导致其遭受后续的经济损失,三家主办单位应主动承担责任,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

    省消委会接诉后,多次与车展主办方联系,但三家主办单位均态度消极。由于车展主办方拒不配合省消委会工作,案件调解无法继续,省消委会已建议消费者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省消委会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下一篇4  
 
   
   
   

南方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