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劳动 上一版  下一版
公司逼员工“自动离职” 该怎么办?
员工被放假半年 疑公司变相逼自离
不服从单位调动 14年老员工被自动离职
3上一篇 2018年03月28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服从单位调动 14年老员工被自动离职
律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不能随意辞退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近日,“工人在线”平台收到网友郑先生的投诉,其所在中山丽音电子有限公司变相裁员。该公司老板陈女士指责郑先生不服从安排,不听指挥。律师表示,不能随意辞退,除非劳动者工作中存在不称职行为。

    今年53岁的郑先生来自广西桂林市石龙镇四平村,最近他突然失业了。他入职中山市丽音电子有限公司,至今已有14年,工作期间他还多次被评为年度“优秀车间主管”。

    2016年2月,郑先生服从公司安排,从车间主管岗位,调到了生产线,“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把我调到生产线,原来月薪制工资变成了生产线计件工资。”郑先生月收入比以往更低。他怀疑,公司缩减生产规模,借机逼走老员工。

    更让郑先生憋屈的是,2017年11月,他被公司指派到同工业区内的另一工厂上班,因为不服从安排被视为自动离职。郑先生说,“我并没有过错,却被视为自动离职!希望能得到应得的经济赔偿金。”

    针对郑先生的指责,中山丽音电子有限公司老板陈女士回应,丽音没有裁员,只是把生产线暂租赁出去,需要本公司员工“换地开工”。丽音与同工业区另一家工厂有一批货共同合作生产,需要员工过去该工厂作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地点、薪资和岗位等,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变更。

    那么,因不服从公司指派,被视为“自动离职”,工作14年的老员工该如何维权?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杨军表示,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郑先生在该公司工作已久,可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不能随意辞退;除非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

    沈杨军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上一篇  
 
   
   
   

南方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