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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男方以一方名义借款 离婚后女方要一起还款吗?
丈夫欠的债,妻子要不要一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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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男方以一方名义借款 离婚后女方要一起还款吗?

作者:王艳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夫妻分居期间丈夫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举债31万元,妻子对此毫不知情,离婚后却被人起诉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一直居住在河南老家的女方应诉后予以反击,向法庭举证称出借人和前夫关系密切,此番起诉系为帮前夫逃避分割共同财产。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配偶无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驳回了对配偶的诉讼请求。

    案情:出借人要求债务夫妻共同还款

    2017年1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赵某、郑某要求偿还借款31万元和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并提供借款协议、银行流水,主张赵某于2016年5月15日至9月21日期间七次向其借款共计2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年利率3%,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另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现金存入赵某账户向其借款6万元。陈某称,因借款发生在赵某、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把郑某一同列为被告,要求郑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而被告郑某庭审时对上述借款均不予确认,表示赵某2014年就曾起诉要求和她离婚,后在她的哀求下撤诉。之后两人分居,她一直居住在河南老家,期间只来过东莞两次,而赵某则因工作关系居住在东莞。两人于2016年11月22日离婚,赵某明确表示并无共同债务,是她发现赵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于2016年12月5日起诉要求分割后,原告陈某才来法院起诉,并要求她共同偿还借款,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赵某逃避分割共同财产。对此,郑某还提供了原告陈某经营的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成立,唯一股东是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是监事,陈某于2016年12月14日成立的分公司,负责人也是被告赵某。

    法院:出借人应知晓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经审理本案认定,被告郑某自2014年就与被告赵某处于两地分居状态,且至离婚时对案涉借款尚不知情。对此,被告赵某曾在与被告郑某的离婚案件的起诉书中自认两人已分居3年,且当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双方无共同债务,这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两人在离婚时确无共同债务,二是虽有对外债务但被告赵某认为是个人债务,无需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陈某主张被告赵某共计向其借款31万元至今未还,被告赵某没有提出异议及反驳,法院予以确认。原告陈某请求被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律师费、担保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郑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从双方的陈述以及查明的事实可见,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共同工作多年,赵某分别是陈某公司的股东、监事,陈某还将分公司交给赵某负责管理,说明两人互相了解、彼此信任,有理由相信陈某也应知晓赵某、郑某处于感情破裂期间,却没有让郑某以共同名义举债,此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视为陈某与赵某约定上述债务属于赵某的个人债务,应以赵某的个人财产清偿,郑某无需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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