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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男方以一方名义借款 离婚后女方要一起还款吗?
丈夫欠的债,妻子要不要一起还?
3上一篇 2018年04月2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欠的债,妻子要不要一起还?
法院: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要区分情况
作者:黄细英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叶楚莹 贾小平 卢伟斌)丈夫在外经营期间欠债,妻子到底要不要一起还?佛山的刘女士和黑龙江的张女士因为丈夫在外做生意期间举债,她们被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前不久,刘女士和张女士拿到了截然不同的二审判决,刘女士被判定无责,张女士则被判定担责。

    同是配偶欠的债,判决却不同。对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通报这两起案例时表示,原因在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一直以来广为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要区分情况。

 案例 1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非共同债务

    刘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与邝先生发生锌锭买卖交易,收下货款本金510多万元。因黎先生一直没履行买卖协议,邝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及刘女士告至南海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刘女士对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刘女士表示,自己与丈夫黎先生感情不和,她从来没有参与丈夫的生意,丈夫亦从未把生意上的事情告知她。一直以来,丈夫做生意的收入仅用于丈夫自己的个人开销,而维持家庭开支靠的是刘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赚取的工资收入。同时,这宗纠纷的买卖协议书、承诺书等法律文件,均是邝先生与丈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她并未在文件上签字,也不知晓这笔款项。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案涉债务是黎先生与邝先生进行锌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邝先生未能证明该债务系由黎先生、刘女士的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佛山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刘女士对丈夫黎先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决。

    案例

    2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属共同债务

    张女士的丈夫吕先生经营的鞋厂拖欠包装公司货款26万多元,经包装公司多次催告,鞋厂拒不付清货款,于是包装公司把鞋厂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审理后,认定涉讼债务是吕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应承担连带责任。张女士对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张女士二人家庭收入来源为吕先生投资经营的鞋厂,且张女士为家庭主妇,自己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可以认为吕先生经营鞋厂的收益用于其与张女士的家庭生活。在一审中,张女士陈述“以前在鞋厂工作”,而在二审庭审中却陈述“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其前后陈述不一、存在矛盾,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诉讼规则,法院对其二审所作陈述不予采信,确认其有参与鞋厂经营、知晓公司相关债务。据此,佛山中院终审认定张女士应对丈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

    上述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施行来,佛山审结的第一宗案件。该新解释系对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具体适用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同时,新解释强调了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促使债权人要注意交易安全,在日常生产经营及生活中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即在债务形成时让举债一方的配偶共同签字,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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