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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迟到8次被解雇 法院:企业没错!
3上一篇 2018年04月2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个月迟到8次被解雇 法院:企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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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因“一月迟到8次被解雇”,广州一劳动者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前东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一审、二审均败诉。劳动者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近日审查认为,劳动者的迟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员工:

    因一月迟到8次被解雇

    曹某强于2013年2月18日入职新二佳园岭商场,担任销售员。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

    2015年5月6日,公司以曹某强在2015年4月份迟到8次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决定于2015年5月8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曹某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主张公司的工会没有提前与其谈话,就直接向其发出了解除通知。

    2015年6月8日曹某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21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法院:

    迟到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曹某强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每月达到6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以证明曹某强在2015年4月迟到8次,故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已通知工会,符合法律规定,曹某强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曹某强不服,上诉到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每月达到6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以证明曹某强在2015年4月迟到8次,故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已通知工会,符合法律规定,曹某强要求支付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曹某强还是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认为其上下班时间要求不严格,只要保证每天上满8小时即可,旷工确系向李某琴讨债和去总公司办事,理由正当。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考勤表显示曹某强2015年4月迟到8次,即使如其所称迟到的原因是向第三人讨债和去总公司办事,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请假手续,故曹某强的迟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驳回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沈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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