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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欠薪“老赖”为恶行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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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运》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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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欠薪“老赖”为恶行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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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话题  欠薪老赖

    东莞市大朗镇某沐足公司欠下38名工人工资等款项共33万多元,法定代表人何某“潜水”避债。不想逃至佛山的他,在睡梦中被“从天而降”的东莞法警抓获。近日,为了帮被欠薪劳动者追回血汗钱,我省多地法院采取集中抓捕、实施拘传、限制出境等措施,处理了一批欠薪“老赖”。

    “老赖”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早已不是新鲜话题。他们中有的本来有履行能力,却热衷于同法律玩“躲猫猫”的游戏,或转移、隐匿财产,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或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账户”和固定资产不入账等手段来规避执行;或利用破产的方式逃避执行等,导致法院“执行难”。一些“老赖”情愿在工作和生活上受限,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而实际上,为治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相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比如推行“月薪制”,比如执行行政处理、“限期整改”,再比如将欠薪“老赖”打入诚信缺失“黑名单”,令其在现实生活中处处碰壁等等,可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理想。

    于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21个地级市人均GDP、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省高院确定珠三角6市的入罪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汕头、韶关等东西两翼15个城市的入罪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近期我省集中处理的这一批欠薪“老赖”,无论是拖欠了5名工人12万余元的广州谢某、拖欠了10名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的肇庆岑某,还是欠下38名工人工资等款项共33万多元的东莞何某,均有支付能力但拒不履行,还有逃匿行为,而且涉案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他们3人已经不仅仅是履行债务的问题了,而理应判处刑事处罚。然而事实上,只有广州的谢某被司法拘留15天,以示惩戒。

    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司法在打击恶意欠薪犯罪问题上作出的努力,若不是法警重拳出击,工人们至今仍拿不到血汗钱;但另一方面,张大嘴仍感叹欠薪的违法成本太低。对于这种有支付能力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者,如果处以10倍甚至百倍的处罚,一律追究刑责,并从重量刑,绝不留情面,那还有几人敢于冒着巨大的风险当“老赖”?

    窃以为,打击恶意欠薪不仅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更要有铁腕的执行力度,要让欠薪“老赖”为自己的恶行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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