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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发病致车祸 罪责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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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发病致车祸 罪责应如何承担?

作者:■全媒体记者 黄细英 通讯员 王浩 易可欣
 

   驾驶员行车途中突发癫痫,导致车辆失控冲向人行道,并造成一名未成年人死亡,两名未成年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因突发疾病造成交通事故,驾驶员罪责应该如何承担?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驾驶人钟某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事件

交通事故一死两伤,涉事司机患有癫痫

    2017年11月21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钟某辉驾驶小型轿车(未领取号牌)沿佛山市禅城区仙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仙槎路张槎中心幼儿园时,突然头晕失去知觉,车子失控后冲向对向的人行道后碰撞三辆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并造成董某某(12岁)死亡、杨某甲(12岁)、杨某乙(9岁)轻伤的严重伤害后果。随后,钟某辉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且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辉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钟某辉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患有癫痫,且有家族遗传史,去医院检查过几次,但均没有明确确诊。十几年中发作过几次,发作时会突然头晕,全身抽搐,头脑中有放电的感觉。案发当天钟某辉去接小儿子,但在驾驶途中突然头晕,失去了直觉。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辉通过家属向被害人董某某的家属支付丧葬费人民币40000元;向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支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66758.8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某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诉

法院结合实际,二审调整量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钟某辉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因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失控,过失相对较轻,且家庭条件有限,愿意尽自己最大能力赔偿受害者,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于二审审理期间通过家属向禅城区人民法院交纳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部分赔偿义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钟某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本案交通事故是由于上诉人钟某辉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车辆失控而引发,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钟某辉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确有特殊之处,且钟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其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钟某辉的家属又自动履行10万元的赔偿义务。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钟某辉所提二审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上诉人钟某辉的量刑予以调整,判处上诉人钟某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患有不宜驾驶车辆的疾病,在申领驾照时应如实报告

    法官提示,如果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等不宜驾驶车辆的疾病,在申领驾照时应如实报告相关情况,不应存有侥幸心理。即使侥幸拿到驾照,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上述疾病突发造成交通事故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为了他人及自身的安全,如患有以上疾病,应自觉不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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