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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陆丰一老板恶意欠薪 被判拘役5个月
法院助农民工 追讨17万欠薪
停工期间不发工资 引员工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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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陆丰一老板恶意欠薪 被判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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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汕尾陆丰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陆丰某船舶修造厂老板林某河因拒不支付15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河于2014年独资成立陆丰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黄某等15名民工于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为该公司打工建造铁制油船。事后,被告人林某河以公司亏本为由,拖欠黄某等15名民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73530元。

    同年10月13日,黄某等15名民工到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同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河于2016年10月25日前分三次付清工人的工资。被告人林某河于10月13日支付工资款10000元,至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河对余下拖欠的63530元工资款采用欺骗和拖延的手段仍未支付。

    同年11月25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陆丰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陆丰市公安局,陆丰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8日立案侦查。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林某河将所拖欠的63530元工资款发放给黄某等15名民工。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林某河自动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陆丰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河采用欺骗和拖延的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陆丰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河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河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适用缓刑。陆丰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郭汉强 陈若鹏)

    ■【法官说法】

    劳动者被恶意欠薪时要敢于依法维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办案法官表示,林某河并非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力支付民工报酬,数额较大,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和企业老板才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才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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