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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期间不发工资 引员工不满
3上一篇 2018年08月01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停工期间不发工资 引员工不满
深圳新安街道启动联调机制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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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施工项目停工,与员工结算了工资,还要支付停工期间的酬劳?日前,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一项工程暂停施工后,因拒不支付停工期间工资遭到员工质疑,最终,在启动联调机制后,这桩纠纷快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化解。

    停工不给工资 员工求助调解

    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某大厦建筑工程的总承建方为A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建施工方为深圳市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付某(化名)等10人于今年4月底受聘于B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于当天被指派到B公司承建的海旺辖区某大厦工地负责木工项目工作。

    6月19日,B公司书面通知员工,因材料价格和增加项目问题,决定木工项目暂停施工,并与员工结算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员工对结算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无异议,但对不结算停工期间工资、不告知员工停工期限,有终止劳动合同的嫌疑等问题存有异议,多次向该建筑劳务公司讨说法未果。

    6月25日,员工向新安街道求助,要求B公司和分包方李组长(化名)兑现李组长当初的承诺:“若中途停工或退场,赔偿木工组员工每人1万元”,共计10万元。新安街道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启动由维稳综治办(信访)、司法所、城建办、海旺社区工作站及驻点律师组成的“联合调解机制”。

    启动联调机制 化解矛盾

    6月27日下午,新安街道开展联合调解。听取双方陈述纠纷的过程后,新安司法所的律师向双方当事人传达法律法规中相应的法条,并采用背靠背的方法,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及矛盾不及时解决存在的风险,让用人单位认识到不支付非因员工原因停工期的工资,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及时解决,将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同时,也让员工明白自己合理的诉求不能超过法律底线。

    经过律师对法条的解读,双方就争议焦点达成共识,化解矛盾水到渠成。消除对立情绪后,双方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愿达成协议:用人单位B公司支付员工停工期每人每天200元,复工后正常上班,保质保量完成工期进度。

    调解员表示,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建筑工地的劳资纠纷,承建方B公司遵守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规,纠纷就能迎刃而解。

    该个案也启迪了所有的建筑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所有企业也要吸取本案的教训,不能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没资质的自然人。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该条款指引本案的调处结果,告知所有的劳动者,必须依法维权,超出法律底线的诉求是无法实现的。

    (罗慧怡 梁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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