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兰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原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一直存有争议。在东莞打工的尹先生就因此问题与所在公司较上了劲,先后将公司告上仲裁庭和法庭,要求公司纠正“剔除加班费”的行为,案件从当地劳动仲裁委一直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不过,他的诉求最终没有得到广东高院的支持。
工作中遭同事殴至骨折
被认定为工伤
3月3日,尹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2014年6月,尹先生入职东莞市大宝家具制品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东莞大宝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2015年1月7日,在工作中他遭同事殴打至肋骨骨折,后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尹先生住院治疗,没有上班。
因停工留薪期
工资支付问题打官司
此后,尹先生与大宝公司因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问题产生劳动纠纷。尹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大宝公司支付2015年1月7日至2016年8月28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7万余元。然而,劳动仲裁委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尹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6141元。
尹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先生停工留薪期间一直未回公司上班,因此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应指正常工资时间的工资待遇,不包括加班费。最终判决大宝公司支付尹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4万余元。
尹先生还是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9月1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尹先生败诉。
广东高院:
根据当时法律法规应剔除加班费
尹先生坚持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能剔除加班费。他依据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七点:“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于是,尹先生向广东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广东高院认为,二审判决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剔除加班费计算尹先生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2018年11月28日,广东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尹先生的再审申请。
对此结果,尹先生还是不服,并向检察院申请二审判决的民事抗诉。近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尹先生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