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劳动 上一版  下一版
仓管员被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 离职后没补偿将原东家告上法庭
公司按月扣社保费却不参保 女工求助12351热线成功补缴
下一篇4 2019年05月2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仓管员被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 离职后没补偿将原东家告上法庭
法院:不涉及商业机密,不属竞业限制范围内人员
作者:全媒体记者兰兵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兰兵)日前,在深圳工作的李克(化名)从公司离职后,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原因是自己和公司签订了一份附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却没有拿到经济补偿。法院判决李克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内人员,驳回其诉讼请求。

    仓管员被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

    李克于2017年6月入职深圳市某丽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链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3月,李克以公司没有支付1月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双方随即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李克选择再就业时发现,公司并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应该给我经济补偿。”李克说,在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规定,他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一切商业机密、财务资料、技术方案、图纸、工资标准、业务资料和信息等,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和公司有竞争的行业或工种。此外,李克还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自入职之日起至离职后三年。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公司将提出民事诉讼。

    除了劳动合同内的竞业限制条款外,李克还与拉链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不过,在这两份文件的诸多条款内,并没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李克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我以为公司会默认给签订竞业限制的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李克如今想起来懊悔不已,自己签订的是只有义务却没有对等权利的合同条款。

    仓管员自认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于这样的结果,李克很不满,他提请了劳动仲裁,然而劳动仲裁机构却认为他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内的人,裁决拉链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拉链公司认为仓管员属于普通员工,接触不到公司的相关商业机密信息。此外,拉链公司还明确表示,双方合同关系结束后,李克无需受劳动合同条款限制,也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

    李克非常不满。他认为自己是仓库主管,接触大量公司客户和产品的相关商业信息,而且签订了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自己显然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院判决仓管员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内人员

    李克不服仲裁结果,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李克与拉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带有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对竞业限制范围、地域、补偿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同时,李克与拉链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属于公司习惯做法,难以认定李克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此外,李克作为仓库主管,工作职责负责全盘管理仓库的收、发、存货及其他工作事务,不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内的人员。

    今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克的诉讼请求。

    李克告诉记者,他已提请上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一篇4  
 
   
   
   

南方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