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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事假 公司每日多扣6元结果赔了3万
上厕所耽误工作 男子被公司索赔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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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事假 公司每日多扣6元结果赔了3万
法院:月计薪天数并非20.83天,应是21.75天
作者: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杨国其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杨国其)月计薪天数是20.83天还是21.75天?这个问题可不能含糊。东莞长安一家企业就以20.83天为依据计算员工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结果,虽然每天只多扣了员工6元,数个月下来多扣了不到300元,却因违法,付出了向员工支付3万多元经济补偿金的代价。

    员工:

    请假49天 公司多扣工资300元

    薛某于2011年入职东莞市国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技公司”),担任技术支援部电子工程师。薛某称,自去年2月起,自己因要照顾孕产期的妻子不得已多次请假,但公司在其请假期间,实际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之标准扣除请假日工资,而按法律规定应为按照底薪3000元÷21.75天为标准扣除请假日工资。薛某认为,公司实属变相克扣工资。

    《国技电子有限公司大陆员工手册》规定,请事假扣薪的算法:(员工底薪/月制度工作天/8小时)×请假时数。《手册》第3.2条B规定月制度工作天为20.83。

    根据《国技电子有限公司2018年度请假记录》显示,薛某于2018年度共请假49天。记者计算得出,若按照底薪3000元÷21.75天为标准,每天扣除请假日工资约为138元;若按照国技公司规定的3000元÷20.83天之标准,每天扣除请假日工资约为144元。两者相差6元,请假49天则相差约300元。

    薛某表示,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员工,只要请假都会被国技公司依据上述员工手册扣钱。

    企业:

    以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工资

    去年8月,薛某以国技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等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国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以及未结算的工资7000元。

    对此,国技公司主张薛某是因连续旷工以致严重违纪而被公司辞退,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国技公司辩称,公司在收到薛某邮寄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并未同意薛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反而继续通过微信及短信方式通知薛某按时回来上班,但薛某一直未前往公司上班。于是,公司根据企业员工手册的规定,以薛某连续旷工为由,于同年8月23日向其发出了《旷工辞退通知书》。

    国技公司同时称,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国技公司按照月制度工作日20.83天计算加班费及请假工资,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年工作日为250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月工作日即为20.83天/月(250天÷12月)。故国技公司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方式计算薛某请假日工资的方式并无不妥。且3000元÷20.83天÷8小时≈18元,3000元÷21.75÷8小时≈17元,在折算小时工资上二者相差仅仅一元,主观上无故意和重大过失。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薛某不存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遂驳回了薛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裁决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国技公司支付薛某7月、8月的工资。

    法院:

    月计薪天数应以21.75天为标准

    薛某不服,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之规定,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现国技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多扣除了薛某请事假的工资,即国技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2019年4月,一审法院据此判定国技公司应向薛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271元。国技公司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技公司主张依据制度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实际上是在计算日工资过程中剔除了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违反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客观上多扣除了薛某请事假的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薛某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公司主张薛某严重违纪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2019年8月1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国技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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