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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共享客户信息 两员工被原单位索赔40万
员工在公司食堂病发身亡 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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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共享客户信息 两员工被原单位索赔40万
仲裁: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未生效
作者: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谭英万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谭英万)与同事共享客户信息竟被公司认为泄密,离职后未收到一分钱竞业限制补偿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日前,深圳两名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单位提告一案有了终局裁决结果,用人单位请求全被驳回。

    何某、江某二人原是深圳宝安区一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何某是公司市场部门负责网络推广的工作人员,客户如果在网上咨询公司产品,他会登记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及需求。江某为业务部门销售工程师,负责销售产品及客户维护工作。

    今年6月、7月,何某、江某先后从公司离职,双双进入一家新公司,工作内容与上一份工作类似。工作不到一个月,两人就被原公司告了。公司以两人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二人各自承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0万元。

    原来,两人在入职时均与原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两人在工作期间对公司未公开的商业、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离职后应移交所有掌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传递给他人。且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或相近行业。同时也约定,公司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以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一半的标准,向员工每月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该自动化科技公司认为,何某与江某因工作职责会接触到客户信息,该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两人负有法定及约定的保密义务。但两人窃取了该客户信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者看来,这是公司气恼二人跳槽故意“找茬”。“业务部门其他员工需要与客户对接,找我要客户资料,我把客户信息发给了同事 。这是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共享客户资源,属于职务范围以内的行为,怎么就变成窃取商业机密了?”

    两名员工同时表示,竞业限制义务的实现是以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的,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自己也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虽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两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生效,对员工不具约束力。

    此外,虽然申请人与两名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秘密及相关义务,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名被申请人存在违反上述约定且造成申请人产生经济损失的情形,故申请人请求两名被申请人承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11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瑞权表示,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存续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公平原则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竞业限制来约束劳动者的就业求职,自身却不履行支付补偿金等相应义务,输官司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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