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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共享客户信息 两员工被原单位索赔40万
员工在公司食堂病发身亡 算工伤!
3上一篇 2019年11月20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在公司食堂病发身亡 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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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这是一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在判决生效后,人社部门已经认定我爸爸的死亡视同为工伤,真的太感谢你们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原告小刘,在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法院行政审判法官电话回访时,对法官由衷表达谢意。

    去年9月,小刘的爸爸老刘在单位食堂突发疾病,被送医后死亡。当地人社局认定老刘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也不视同工伤。此后,清新区法院判决撤销佛冈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才让小刘和妈妈,得到了一丝安慰。

    员工下班后在食堂身亡

    人社部门认定不属工伤

    清远市佛冈县某设备公司是境外某法人独资公司,老刘是该公司员工。2018年9月11日18时,老刘加班后打卡下班步行前往公司食堂就餐,在前往食堂的过程中,已出现行走缓慢、双手叉腰等情形。进入食堂后,18时10分许,老刘趴在饭桌上口吐鲜血,随后被紧急送医治疗。经抢救无效,老刘于19时许被宣布临床死亡。

    同年9月,佛冈县某设备公司向佛冈县人社局就老刘死亡一事申请工伤认定。佛冈县人社局认为老刘的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且事发地点为公司食堂,是生活场所,并非工作场所。因此,老刘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死亡情形不符合有关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规定,遂认定老刘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也不视同工伤。

    法院异地调查取证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老刘的妻子、女儿都觉得老刘是在公司身亡,理应被认定为工伤,于是今年1月向清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佛冈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理案件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来到老刘生前工作的公司调查取证,并成功调取了老刘事发当日下班后从工勤岗位到食堂就餐期间的监控视频,为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清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上述“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该案中,老刘在事发当周均有服药,且几名同事均证实其事发当日脸色苍白并自称胸闷、腰疼、身体不适,当日在工作、休息过程中均出现趴在桌子上休息、叉腰、捂肚子等行为。且从老刘事发当日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及死亡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发病的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关联性,其死亡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视同工伤。佛冈县人社局认定老刘事发当日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工伤,也不视同工伤,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据此,清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佛冈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作出相关工伤认定决定。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陈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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