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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股东为买发票签假合同 药业公司被索货款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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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06月0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前股东为买发票签假合同 药业公司被索货款12万

 

    本报讯 (记者王艳 通讯员黄彩华)东莞某药业公司前股东为了平衡财务账目,向某家具店老板购买发票而签订的虚假合同。不料,该公司被家具店老板索货款12万多元,但被法院驳回。

    前股东签假合同药业公司成被告

    2013年1月,东莞市某药业公司突然收到了一份法院传票。在东莞厚街镇开家具经营店的李老板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公司,索要货款12万多元及其利息2万多元,合计15万多元。

    李老板在诉状中称,2008年11月15日,他与东莞市某中医药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向他购买办公家具25件(套),共计12万多元,同年12月已依约供货。2009年6月和7月,李老板向该公司开具货款金额为12万多元的税务发票14份,但对方一直拒付货款。这家中医药公司于2009年初已经被药业公司收购。

    药业公司则称冤枉。药业公司称,在收购中医药公司的股权后,因被收购前中医药公司的财务管理不规范,资产缺少相应会计凭证,需要由原股东陈某以提供发票的形式来平衡财务账目。陈某为此花了1万元向李老板购买上述发票,并签了这份虚假合同,但实际上双方不存在任何买卖,也没有争议。股权转让后,陈某与药业公司因大量遗留问题产生纠纷。药业公司认为,本案是陈某串通李老板制造的虚假诉讼。

    证据存矛盾,“卖家”被判败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交货方的李老板,应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已向药业公司交付家具,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老板提交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买方须确认产品摆图和样图,但李老板并无提交相关的产品摆图、样图及设计图纸,无法证明药业公司对合同所涉货物进行确认的过程。据此,法院认定李老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交易实际发生。李老板要求药业公司支付“货款”,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老板的诉讼请求,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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