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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遭欠薪 离职后被索赔480万
《广东工运》征稿启事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08月09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飞行员遭欠薪 离职后被索赔480万
法院驳回航空公司诉请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李世寅 郭晓琳)阿华(化名)原是中山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入职三年后,阿华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认为阿华违反服务期约定,反过来要求阿华支付巨额培训费及违约金。那么这宗劳动合同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呢?日前,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结。

    飞行员:

    诉公司欠薪索赔33万

    阿华于2010年8月入职中山某航空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阿华为飞行员。其工资分为月基本工资和飞行小时费等。

    2013年12月30日,阿华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及时发放飞行小时费为由,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移交各类档案资料,并要求支付迟延发放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3万元。

    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能作出裁决。后阿华就本次劳动争议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法院判决公司向阿华支付2013年7月至11月的飞行小时费86940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不服,均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5年7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航空公司:

    反诉飞行员索赔450万

    与此同时,公司也将阿华告上了法庭。2014年11月24日,公司以阿华违反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规定,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阿华支付违约金、培训金等共计480万元。

    公司表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于2010年11月24日、2011年6月25日、2012年7月18日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2012年7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规定,若阿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另一条协议则约定,若阿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全额赔偿公司送阿华去湖北某国际航空学校有限公司参加转执照飞行培训的费用及损失。

    公司认为,阿华离职后,既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也未向公司支付任何培训费用。阿华先后取得通用航空商业驾驶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的过程中,公司承担了巨大代价,所有培训费用均由某公司承担。故请求仲裁裁决阿华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150万元、赔偿违约金300万元、返还住房补贴10万元、补贴款20万元,并立刻办理工作及物品交接。

    2016年3月11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逾期未裁决证明。公司遂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

    因被欠薪离职不属于违约

    关于培训费的问题。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已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阿华因中山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而解除合同,故阿华的行为并不违反服务期约定,中山某公司不得要求阿华支付培训费用。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除因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公司与阿华的该项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规定,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关于住房补贴的问题。公司主张其向阿华支付住房补贴10万元,且约定若阿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要全额偿还住房补贴10万元,但其提交的银行支票存根、现金支出凭证反映的收款人均非阿华,上述材料也均无阿华签名确认,阿华也不确认收到该款项,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补贴款的问题。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同意在阿华完成公司机型改装取得技术授权后补偿20万元,分20期每期1万元连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现双方均确认阿华在公司已完成机型改装并取得技术授权,故公司主张返还其补贴款2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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