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中山法院公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典型案例

入职竞争企业窃密,被判赔5万元

本文字数:1350

  本报讯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3)》(以下简称《白皮书》)正式发布。《白皮书》以中山市两级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数据为样本,分析了全市近四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以及盗取商业秘密赔偿责任和新业态用工等情形。

案例1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视为双方同意原条件续约

  【案情】

  钟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入职中山市某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的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钟某某一直工作至2017年6月29日。中山市某服饰公司未发放钟某某2017年6月工资。

  钟某某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884.51元。2017年7月3日,钟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山市某服饰公司支付钟某某2017年6月工资4500.72元、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489.92元。

  中山市某服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其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驳回了中山市某服饰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意义】

  本案是一起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件。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建立的仅是一般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劳动者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无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2

一老板隐瞒身份入职竞争企业,盗取商业秘密后离职

  【案情】

  黄某某为中山一厨卫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21日与中山某卫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同年10月22日,黄某某上班第一天即在公司电脑登录账号为133××××6082的百度网盘,将公司电脑中五份文件夹(内容包括产品高清图、报关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1000多份文件)上传至其百度网盘。完成上传后,黄某某将公司电脑中的百度网盘删除。次日,黄某某从中山某卫浴公司离职。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身为与中山某卫浴公司经营业务有交叉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隐瞒其身份而入职中山某卫浴公司,在上班第一天就将中山某卫浴公司内部资料上传至其个人百度网盘,明显存在侵犯中山某卫浴公司机密的意图,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双方约定和黄某某的行为等情节,酌情判令黄某某向中山某卫浴公司赔偿50000元。

  【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劳动者对在工作获知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若公开、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劳动者具有惩戒示范作用,有利于企业通过合法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引导企业通过公平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中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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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报维权 07入职竞争企业窃密,被判赔5万元 2024-10-01 2 2024年10月0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