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东莞市民政局下发《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东民规〔2021〕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大利好是最高医疗救济金额从0.8万元提高至5万元。
据了解,此次新办法的优化完善主要集中在更新救济内容的定义、提高救济对象认定的灵活性、下调起付标准、提高救济标准、简化申请材料、明确申请流程等方面。在起付标准上,从原来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调整为新办法第七条“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核付、商业保险理赔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仍在7000元以上(含7000元),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向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申请医疗救济。”
新办法中,救济标准也得到提高。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第七条规定扣除相应金额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在8万元以下的,按照20%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8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0万元但不足12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2万元但不足14万元的部分,按照35%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4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标准进行救济”。
同时,结合办法三年来救助对象结构情况、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申请工作管理情况,将最高救济金额从原办法的0.8万元提高为5万元。
(谢颖)